既然一开始就知道不能抵扣,就不是进项税,凭什么计入进项税,还要认证,多一道程序,这一道程序做不做,应该是税务局规定,而不是会计规定.如果税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企业是否抵扣都必须认证.
今天,看到了北京税务局的问答。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是否必须认证?
答:不符合抵扣条件,没有必须认证的制度规定。
想起了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想起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时自己的思考:对于税收问题,会计文件无权规定,规定了也没有用(我不是说财政部无权规定税收问题。财政部在税收上的解释权高于税总,不过那得使用“财税”文号,不是“财会”文号)。比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22号文要求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转出,转出前还得认证,就是超出了会计的范畴,规定了税收问题。
既然一开始就知道不能抵扣,就不是进项税,凭什么计入进项税?还要认证,多一道程序,这一道程序做不做,应该是税务局规定,而不是会计规定。如果税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企业是否抵扣都必须认证,那么有没有22号文的规定企业都应该去认证;如果税务认为只要不抵扣,是否认证企业自愿,那么22号文就是自作多情给企业添麻烦。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认证,谁负责查处?查处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依据似乎有,就是22号文,可要实现什么政策目的?——不要扯为了减少滞留票,那是税务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会计必须考虑的。同时,认证了之后再转出,没有认证或不能经过认证或企业超期想认证也不能认证的,要不要转出?如果不转出肯定税务不干,如果要转出企业为什么还要费事去认证?所以22号文的这一规定纯属越俎代庖。
- 详情请进入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 咨询电话:15623668780
- QQ咨询:2056625662 微信同号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xtrenhe.5zix.com/news/84328/ 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由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想到的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