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筹建搅拌站的涉税:增值税,环保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皖南建安工程公司承接某安居房项目,2017年合同签订时,商品混凝土均价300元/方左右。2018年以来,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价格飞涨,目前已涨至均价600元/方左右。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甲方不予调价,施工方将会发生巨额亏损。经多轮磋商及各部门协调,达成由施工方自建搅拌站、自产商品混凝土的解决方案,以尽量降低施工方商品混凝土的成本。
如果不成立子公司,直接将搅拌站设在基建工地,其商砼移送时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项目完工后,施工方如在当地没有后续项目,就没有保留运营搅拌站的必要,需转让收回部分投资。因此,施工方成立全资子公司。项目施工期间,交由当地行业内人员代为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按施工方要求的质量、价格保证供货。
搅拌站用地由当地村委会临时征用村民土地,每年支付土地租金15万元。
一、村委会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到税务机关代开土地租金的发票?
1. 财税【2016】36号附件1头等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村委会属于营改增的纳税人,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划分,村委会是单位纳税人,或者说是非企业性的单位纳税人,不适用营改增的起征点和按次纳税。
2. 财税【2019】13号头等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吗?因为村委会没营业执照,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正常缴纳税款,享受不了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 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有纳税人识别号纳入“金三”综合征管系统。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能够正常纳入“金三”综合征管系统管理。
3. 登记制度相关改革,并不影响村委会作为纳税人的登记。
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如,国发【2015】3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三证合一”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搅拌站作为施工方全资子公司,如商品混凝土市场价600元/方,成本价500元/方,能否按成本价销售给施工方?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税法相关规定对正当理由未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难以判断。在增值税处理中,存在被确定销售额的涉税风险。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存在按独立交易原则被调整的涉税风险。
四、耕地占用税要不要征收?可否适用耕地占用税法头等十一条,停止占用后一年内回复耕种条件的退税?
村委会征收村民土地对外出租,占地方是村委会。耕地占用税是否由村委会缴纳?
1.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搅拌站是从事非农建设的,对其占用耕地要征收耕地占用税。
2.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搅拌站是否属于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有地方政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符合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并依法复垦的,可全额退还。
3.国税发【2007】129号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实际占地人是搅拌站,应由搅拌站缴纳。
五、因未取得土地证,是否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租使用期间,搅拌站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按财税(2009)9号文,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动。
但是搅拌站购进设备时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是可以选用一般计税,等到进项税额不足时再申请简易计税,应符合政策吧?
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至少36个月不得变动。一经选择,至少在满36个月后,可改为简易计税。
七、如果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要查账征收?
增值税一般计税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没有必然联系。
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八、如果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能申请核定?因为现在很多砂石料没有发票。
增值税计税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没有必然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证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证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砂石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搅拌站需大批大额购进,一般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合司法判例来看,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购销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充分的原始资料,以证实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税务机关可依法追征砂石料销售方的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应税种的税收。
综述,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发票是作为税前扣除的当然直接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仅此凭证。
九、按照税收征管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的6个条件,应该建账但没有建账的属于核定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想核定的话,必须经营一段时间后经过检查符合核定条件才能核定,而不是在开始生产经营时就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来理解,应该是在六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但是,从国税发【2008】30号来看,有允许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等具体行为,存在事前核定的实务做法。
具体探讨,请见《税白天下》微信公众号文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事前鉴定并核定是否符合征管法?》
十、搅拌站投资2180万元,其中,环保设备价款102万元。环保设备是否可按10%比例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 财税【2008】48号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如果搅拌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显著降低,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更合理。
十一、搅拌站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搅拌楼、彩钢瓦搭建的有屋面有围护结构的砂石料库、办公及辅助用房的房产税如何处理?
1.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结合国税函【1998】426号规定,搅拌站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缴纳房产税。
2.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土地使用权是否以取得土地使用证为判断依据,税法上并未明确。土地租金是否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是很明确,有被纳入房产价值计税的风险。
取得租赁土地后,进行平整、疏浚等成本费用,也有被纳入房产价值计税的风险。
3. 财税地字[1987]3号头等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搅拌站的搅拌楼、办公及辅助用房,是可供在其中生产、工作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属于应税房产。
4.砂石料库是彩钢瓦搭建的,有屋面有围护结构,符合上述房产的描述。但是,是否符合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所列举的范围,且上述列举有“等”字,不是逐一列举的。是否属于应税房产,还需根据料库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时的实务判断。
5. 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税收相关法规征收房产税。
如果不成立子公司,由施工方在工地就地搅拌,属于基建工地临时房屋,可不予征收房产税。
十二、目前环保部门在搅伴站装有视频、扬尘、噪声等监控装置,在环保税上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超过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依法缴纳环保税。
搅拌站应按监测数据,对超过标准的应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仅将工业噪声列为征税对象,而将建筑噪声排除在外。
如果不成立子公司,搅拌站直接设在基建工地,噪声税目可按建筑噪声不予征收环保税。
十三、混凝土搅拌罐车、泵车、叉车是否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船税法头等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混凝土搅拌罐车、泵车、在搅拌站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叉车等,均应缴纳车船税。
十四、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印花税。
土地租赁合同并不属于上述应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十五、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涉税问题及应如何入账?
1.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不是销售货物的经营行为。即使按照销售行为处理,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也属于免税范围。拆除农民自建住房的补偿费,属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 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搅拌站可凭青苗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农民签收的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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