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一、退税的法定情形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退税的常见原因
1.纳税人申报计算、填写错误;
2.适用税目、税率错误;
3.代开发票冲红、作废;
4.汇算清缴结算退税;
5.税务机关适用税法错误;
6.辅导期纳税人增购发票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结束后结算大于应纳税额,产生多缴税款等。
三、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经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年度中间,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当出现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时,说明年初以来,纳税人在本单位累计应预缴的税款小于已预缴的税款。
但是,这种情形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真正的多缴税款。因为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项目之一,而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只有年度终了才能确定纳税人全年应缴纳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故,当年中出现不确定的多缴税款时,年中不办理退税。待到次年汇缴时,全年应纳和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已盖棺定论、水落石出,如果确实多缴,即可申请退税。
四、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中可退税的情形
但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中并非一概不得退税。
前文已述,年中不予退税的情形是,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扣预缴,出现尚未确定的多预缴税款的情形。
年度中间,如果扣缴义务人因申报错误、收回所得等原因造成的,多扣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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