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更多,资产,委托加工,购买的都构成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自产产品.
今天看到的一个提问:
公司自产商品用于员工发放节日福利,总成本1000,销售不含税1300,增值税169,2种账务处理的方法,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头等种方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1169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69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69
贷: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9
第二种方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1469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469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469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9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库存商品
先说头等种方式,还在执行旧的会计准则时,是采用的这种做法。
财会字( 1997年)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上奖励等力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上程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以前总是说会计越老老吃香,在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下,老会计未来会变得越来越艰难,各种自动化、智能化、科技化的技术在会计上开始应用,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小朋友们,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都比老会计要更强。
人老了,如果不想让自己的经验过时,就要不断的吸收新知识,拓宽在这个行业内外的视野,站在更高的层次去看这个世界。
从旧准则来看,在汇算清缴是,视同销售收入要进行调增,调增金额是1300
视同销售成本调减,调减金额应该为1000
如果当年福利费没有超出扣除标准,福利费的列支为1169
头等种方式 纳税所得额调增300
第二种方式下,因为已经确认了收入,所以不再涉及收入的调整,如果福利费没有超过扣除标准,那么也不需要调整。
第二种方式 会计中的利润与税务的利润则没有差异。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会计中的利润都是一样的。但是经过税务的汇算清缴之后,两种方式税务利润却产生了差异。
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计量的方式不同,因为在旧准则下,采用成本计量,在新准则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上是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说法的,视同销售只是税务的说法,出现视同销售的时候,主要也是由于出现了税会差异。
会计上核算不做收入,而税务上却规定应该作为销售并缴税。
如果会计上已经将税务上需要列示的收入均确认了收入,是不是就终结了视同销售。
另外,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更多,资产、委托加工、购买的都构成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自产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是税法的问题,而对于会计问题中,就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理解,只要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
从理解上看,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发放给员工,减少了工资性的货币支出,但是可以以准确的公允价格来计算经济流入,并对应结转成本,也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流入。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会计处理有区别。
个人福利理解为用于个人消费,将货物发给职工个人,会计上需要作收入处理。
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或浴室领用了,会计上则不作收入处理,比如用于职工食堂的福利,办公室内的公共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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