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头等款第(二)项明确:来源于境外的利息,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仙桃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应确认收入,其金额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存放同业”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余额在借方。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头等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头等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些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中国银行某分行存放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资金8480万元,假定年利率5%。第二季度取得利息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
借:存放同业 84 8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2020年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利息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1 060 000÷(1+6%)×6%]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
贷:其他收益 60 000
将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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